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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09 铜鼓航道试通航通告(二)
2008-12-31 |
一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经深圳铜鼓航道进出深圳港西部港区,应按照《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向深圳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,并提前24小时向深圳交管中心预报通过铜鼓航道的航行计划,航行计划变更,应及时报告,未经深圳交管中心核准,不得通过铜鼓航道。
二、50000DWT以上80000DWT以下船舶通过铜鼓航道,应配备2艘足够马力拖轮护航。
三、80000DWT-115000DWT船舶通过铜鼓航道,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,提前三天报海事机关核准。
四、铜鼓航道通航水深13.0米。
航道水深变化较快,船舶请注意海事机关的有关通告。
五、吃水5米以下及危险品船舶应经其他航道进出深圳港西部港区,除避免紧迫危险外,不得通过铜鼓航道。
六、船舶应避免横越铜鼓航道,确需横越航道时,不应妨碍在航道以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,并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。
七、禁止在铜鼓航道水域从事捕鱼作业。
八、撤销《铜鼓航道试通航通告》(深海事航字〔2008〕3号)关于50000吨级及以上船舶暂缓使用铜鼓航道的建议。
九、鉴于铜鼓航道目前的通航条件,《铜鼓航道试通航通告》及本通告的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,其后有关的通航安全要求另行通告。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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