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【2008年04月02日】

 

 

51日起,引航机构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,应取得相关吨位船舶二副适任证书,并具有一定引航资历,这是交通部日前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》中的一项新规定。该《办法》在引航员注册、类别和等级设置、等级划分、培训、适任考试和评估、适任证书再有效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,对于加强引航员管理、提高引航员素质、保障水上交通安全、保护水域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

我国引航员目前沿用的培训、考试和发证规章,主要是2001年交通部颁布的《船舶引航管理规定》。近年来随着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和引航事业的飞速发展,原有的引航员选拔、培养、使用和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,需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引航员任职资格标准,来调整和规范引航员的培训、考试和发证工作。根据《办法》要求,今后招聘引航员要把现职船员特别是船长、大副放在首位,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,应取得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者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二副适任证书,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,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。这一新规定旨在要求引航员入行前经过一定的航海实践,为今后的引航工作奠定基础,有利于引航队伍逐步走上良性循环。《办法》对引航员适任证书终身有效原则作了调整,增加了证书再有效的有关规定,即引航员证书到期后,需经相应知识更新培训方可换发同等证书。《办法》还规定,评价引航员的适任能力,不仅要通过书面的理论考试,还需要通过技能测试和综合能力评估。